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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案例|我所律璞玉律师代理的林明武职务侵占再审案获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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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我所律璞玉律师、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葛树春律师代理的林明武职务侵占罪再审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刑事裁定及一审有罪判决,宣告林明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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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林明武与妻子林惠荣共同出资成立公司。2011年,公司引入池某某等新股东,林明武夫妇将60%股权转让给对方。2012年9月,股东间产生矛盾,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后池某某等人从公司取走了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 ,林惠荣、林明武将池某某等人合计60%的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这一行为,成了刑事追诉的导火索。

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明武伙同林惠荣利用林惠荣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伪造文件、变更登记等方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变更至其名下,进而构成职务侵占罪,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明武有期徒刑二年。

此后,案件经历抗诉、上诉、申诉等多重程序。

林明武始终坚持申诉,2026年4月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再审,并于同年5月立案后在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至此,这起多年未能得到根本纠正的案件,终于再次进入实体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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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律璞玉律师围绕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基础、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股权变更性质以及同案人员再审无罪等关键问题展开辩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再审法院查明,与林明武被认定存在“共同犯罪”关系的林惠荣,此前已在另案再审中被宣告无罪。该生效判决认定,关于林惠荣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也意味着,原判认定林明武作为“从犯”参与共同职务侵占的事实基础,必须接受重新审查。

再审法院对案件证据进行重新审查,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已就案涉公司的清算、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据此亦不能排除林明武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合理怀疑。

再次,本案据以认定林明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犯的事实、证据,与认定林惠荣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完全相同,在主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林明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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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以因出现新的证据,原一、二审生效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林明武犯职务侵占罪,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林明武无罪。

从有期徒刑二年到无罪,林明武等了整整十年。这起案件再次证明:刑事司法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律师简介

律璞玉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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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璞玉,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前省级优秀公诉人,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法律名家讲堂、智拾等平台讲师,多次在《中国律师》《法制日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出版了刑事辩护的思维与实务技能系列书籍《博观约取》《无罪辩护》,合著《单位犯罪实务精解》。主要业务领域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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