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4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内训活动如期举行,律璞玉、刘改丽、张之艾、钟丽等律师参与了内训。内训围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各位律师积极分享学习心得与实务经验,内容丰富且极具实践价值。

唐雪纯律师以《“补植复绿”作为新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为主题展开分享,详细介绍了“补植复绿”的由来及出现背景。她指出,补种树木、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新型生态修复方式,有效弥补了传统刑罚“重惩罚、轻修复”的短板。通过分享典型案例,她强调,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人在生态修复行为中表现出的“自愿性、及时性、主动性”,已成为其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之一,这充分彰显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治导向。唐律师还表示,希望未来能进一步加强传统刑罚与新型生态修复方式的有效融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具实效的司法保障。

王江魁律师就其办理的朱某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分享,主要探讨被告人作为委托方的乙方和环保局共同作为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王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中负责收集证据的部门是侦查机关,即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机关。案件被告人不应作为委托主体,但是本案的被告人应环保局和鉴定机构的要求支付了部分鉴定费,该鉴定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非法证据,不应作为定罪依据使用,应予排除。

秦莹律师分享了环境资源诉讼法律研究中心制作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大数据报告”。该报告通过对近几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判决数据的统计与对比,从年度分布、地域分布、不起诉情况、犯罪主体特征、行为特征、刑罚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司法现状,以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个罪的特点。希望这份报告能为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选择辩护策略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张江涛律师聚焦非法采矿罪,从法益是否受到损害、责任人员的认定、矿产品数量的认定、鉴定意见的审查、违法所得的认定等方面,深入分析了该罪的审查要点。同时,他提出了一系列出罪或罪轻的辩护路径,如以政府默许、缴清价款等事实阻却违法性,压缩“实际采出量”,削减违法所得等。
参加内训的其他律师也分别分享了自己曾办理过的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以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辩护思路,为大家带来了更多元化的视角。
本次内训活动让参与律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各位律师的精彩分享也有效拓展了大家的辩护思路,为今后更好地办理相关案件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