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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实务|“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程序性辩护的作用”内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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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如期举办以“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程序性辩护的作用”为主题的内训活动。本次内训由高运生律师主持,律璞玉、隋思金、王江魁、秦莹、张江涛、张之艾、钟丽等律师及实习律师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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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运生律师以其十余年辩护生涯中遇到的典型程序性问题为引,通过亲自办理的多个成功案例,展示了多种程序性辩护实用技巧及选择采取程序性辩护的有效时机,生动阐释了程序性辩护在推动案件走向无罪结果的关键作用,开启了本次专业探讨。

Part 1《共同犯罪案件中分案审理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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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张之艾剖析了实践中部分分案审理异化为法官“驾驭”庭审工具的现象,梳理了“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规则流变。结合实务案例,她重点探讨了分案起诉后法院能否并案审理、分案审理与管辖权的关联等焦点问题,并分享了共同犯罪案件被分案审理后,律师为保障辩护质效可采取的针对性策略。

Part 2《个案刑事辩护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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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思金律师分享了一起以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抗辩的案例,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237条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401条,简言之就是刑事案件一审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检察院未抗诉及未增加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二审不得加重其刑罚,发挥重审也不得加重其刑罚,该案经历了三次一审,两次二审,第1次一审涉及单一罪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第2次一审检察院补充增加新罪名及新罪名的犯罪事实材料,第2次一审,法院增加了原罪名的量刑,被告人不服,第2次上诉,此时隋律师开始代理,二审辩护意见指出补充增加的犯罪事实仅针对新增加之罪名对于原罪名未有新补充增加犯罪事实材料,依法对于原罪名不应增加量刑,因原一审只涉及单一罪名,也不涉及总和刑期的问题,最终案件被成功发回重审,第3次一审改判。 

Part 3《鉴定意见的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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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涛律师通过三十余个因鉴定意见未被采信而终获无罪的成功案例,系统梳理了司法鉴定从委托受理到意见出具送达的全流程。他详细拆解了每个环节中律师应重点审查的要点,并深入阐释了程序性地审查鉴定意见在动摇控方证据体系、争取无罪结果中的关键地位。

Part 4《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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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魁律师结合两起亲办案件,指出侦查人员易受思维定式影响。他提出,律师可策略性地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或巧妙借助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力量,有效制衡侦查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在侦查初期的合法权益。

Part 5《土地房产评估报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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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璞玉律师以近期案件为例,强调运用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据审查等程序性辩护手段固然重要,但“就程序打程序”效果有限。她提出,程序性辩护应巧妙服务于实体辩护目标。例如,在涉财产案件中,可主张“房产作为犯罪对象系物证,依法应进行鉴定而非评估”,以此质疑评估报告效力,引导法院重新核定涉案财产价值。

Part 6《合议庭组成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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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莹律师深入探讨了合议庭组成合法性的审查要点,强调律师应重点核查:案件是否应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是否属于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否随机抽选;以及针对环境资源等特殊案件,是否依法选任了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等。她强调,发现程序违法可成为挑战审判根基的关键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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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钟丽在最后分享了首次参加刑事部内训的深刻体会。她表示,此次学习让她系统了解到刑事案件中诸多关键的程序性问题,更直观感受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辩护律师在案件立场和视角上的显著差异,对刑事案件的全流程辩护有了更立体认知,直言“干货满满,收获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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