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放火案为零口供案件,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案发时的监控录像。由于案发时为凌晨2时许,监控录像较为模糊,录像中行为人为一名中年女性,在案发现场滞留约半小时,期间多次点燃引火物扔到被害人室内,录像中仅有该行为人的面部轮廓及将引火物扔到室内前后的步态背景。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排查,锁定了几个与被害人有矛盾的嫌疑人,但仅要求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录下走路时的步态特征,作为比对样本与监控录像进行比对,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结论是两人的步态一致,可以确定是同一人。

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该鉴定首先没有就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录像的哈希值进行检验,录像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存在疑问,不符合鉴定的标准。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角度,该案中的鉴定意见也明显存在实质错误:步态鉴定当属于类型性鉴定而非同一性鉴定,不能仅根据步态的高度相似就确定对比样本中的两个人就是同一个人。
同一性认定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十分重要的认定方法。通过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中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就是通过同一性认定来确定嫌疑对象的。由于同一性认定中检材与被鉴定事物同一,具有唯一性,而种类认定指的是检材与被鉴定事物为同一类型。同一认定能明确认定是不是同一个人,如指纹、DNA。种类认定是明确的同一大类,如血型、鞋印、钝器伤等,不能把种类认定当成同一认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自觉或不自觉把种类认定当成同一认定,以致认定事实错误。例如,呼格吉勒图案中,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经血型鉴定是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呼格本人则是A型血。由此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指甲缝里的人血就是被害人的血迹,把该技术鉴定作为认定呼格杀人的重要科学证据。这就是把种类认定当做同一认定,但种类认定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O型血的人成千上万,仅凭血型一致是不能证明呼格对被害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正是由于办案人员错误地利用鉴定意见,才导致了呼格的冤案。再如2004年云南省高院纠正的大学生孙万刚杀害女友案,除口供外,主要的证据是孙万刚衣服上有AB型血迹,而被害人就是AB型血,孙万刚本人则是B型血。该案直到孙万刚服刑七年后、真凶再现才得以平反的。又如1992年湖南湘潭发生的姜自然杀人冤案,被害现场留有10多个血鞋印,当地公安机关将姜自然的皮鞋与现场鞋印进行比对,发现相似度很高,遂作出《鞋印鉴定书》,认定“现场遗留的血鞋印,是送检的姜自然的鞋子所留”。该鉴定结论十分草率,仅通过鞋印比对,即使一致,也只能得出种类认定,而非同一认定。但公安机关为了破案,做出了同一认定,最终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讨论中也有观点指出,以鉴代审的问题是当前司法实务中并不罕见的问题,在这样的现状下,仅仅针对鉴定意见本身的程序、实体问题进行论证还不够,需要辩护人出手找出更具体的支持辩护意见的证据,不给法庭根据鉴定意见将错就错进行裁判留存空间。因此,以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为核心的辩护体系,不能仅就鉴定意见本身的证明能力、证明力进行审查,也不能仅依靠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以及咨询、聘请专家证人提供咨询意见、出庭作证等等方式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论证,还应当尽可能的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将辩护人发现的疑点核实清楚,辅助对鉴定意见本身的质证意见,使辩护理由更加充实。
例如,在本案中,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辩解,将其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出入过案发场所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案发时正值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的行踪轨迹信息应当可以作为被告人没有去过现场的证据;监控录像中显示被告人在放火时曾接打电话,被告人的手机已被扣押,应当要求调取被告人的通话记录,或者对被告人手机中的接打电话记录进行核实;被告人到案后,并没有搜查、扣押到被告人有案发时穿着的衣物,应当将监控录像中行为人的图像交给与被告人熟识的无利害关系人辨认。如果能收集、固定这些能直接证实无罪观点的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可能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接受。
当然,对问题比较明显的鉴定意见的质证,通常不需要邀请专家辅助人,但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超出大多数人认知水平的鉴定意见,邀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必不可少。比如本案中,对步态同一性鉴定这样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鉴定项目,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步态鉴定的相关专业问题结合对鉴定意见的质疑进行分析和说明,有助于帮助法庭洞察非专业人员难以厘清的争议问题。为了保证良好的庭审效果,辩护人应当在庭前与拟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做好“庭前辅导”,就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自身专业素养的证明材料、作证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或者鉴定使用的相关标准等等进行系统梳理,甚至应当就发言重点、发言时间的把控进行必要的演练或者是沟通,以免影响出庭效果。
泽亨简介Since2023.4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品牌化、专业化、精细化地服务好每一位客户、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立所理念;奋发有为,笃实创新,为客户提供安全、私密、高品质的个性化法律服务,是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不懈追求。
泽则在天下,亨泰兆三阳。泽亨律师事务所不仅专注于合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民商事业务,也致力于矿产资源与能源、纺织、医药等民商事领域的长远发展布局,持续开发过硬法律产品,为企业及企业家客户提供风险防控、家族财富传承、公司股权并购、企业合规等领域的一揽子、一站式法律服务,为企业的稳健经营与基业常青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泽润物无声,亨通誉天下。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伴暖阳而生,迎八方来客,彰法治公义。
欢迎更多优秀的同仁加入!

电话:13810077741
邮箱:zeheng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