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在涉及调查取证的问题上都会存在一些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有些人认为律师调查取证难、风险大,不愿主动去收集调取证据,从而放弃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也有些人虽然积极主动的收集调取证据,但是不太关注调查取证中的程序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问题,导致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不满足证据的形式要件而得不到法庭的采纳。
为了避免此类取证风险的发生,作者结合办案实践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作者:律璞玉 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著有刑事辩护思维与实务技能系列丛书《博观约取》《无罪辩护》,合著《单位犯罪实务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