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争议当事人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又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我们精心梳理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需要提交的证据清单,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为您应对诉讼提供参考。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性证据——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呢?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1.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报名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邮件等;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工资表、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工作中来往邮件、微信记录、钉钉记录等;
6.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业务邮件往来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常见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证明;
2.实际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通知;
4.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5.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伤伤残结论;
6.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程序履行情况:工会意见;
7.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完成公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追索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时间;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构成情况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具体计件数和计件工资标准等;
4.加班审批单、考勤表、打卡记录等证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延时加班的时间;
5.奖金、提成的支付情况:过往奖金支付情况如工资表、绩效考核制度等。
(三)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鉴定材料;
2.劳动者工资等收入证明;
3.治疗工伤的医院治疗费用、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凭证;
5.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劳动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证据;且用人单位应就已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因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应就其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承担举证的责任,提供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缴费证明。
2.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其符合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其主张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金额以及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其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 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人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结语: 证据的收集与提交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文中详细列举了常见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证据、特定争议所需的主要证据及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并附相应的法律依据,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提供一份全面、实用的指南。希望双方当事人在面对劳动争议时,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合理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易廷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 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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