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物有四类,分别为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认定四类污染物的范围、性质,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有放射性的废物”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核科学技术术语 第8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GB/T4960.8—2025),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在实践中此类案件量较少,但是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概念中的关键名词还是要了解其含义。
放射性核素 是指具有放射性的不稳定原子核,能自发地放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的核素; 放射性核素浓度 是指液体、气体单位体积内的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 是指固体单位质量内的放射性活度。对于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超过国家清洁解控水平的废物,其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标准。
清洁解控水平 是审管部门划定的核心判定阈值,该阈值以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为表征,当物质的放射性指标等于或低于该值时,其辐射源不再受审管部门的管理控制。虽从物理属性来看,该类物质仍具有放射性,但依据《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GB/T 4960.5-1996)的界定,其放射性危害已达到可忽略的程度,已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放射性的废物。
此类污染物的性质判断需通过鉴定鉴别来确定。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时,要重点审查现场勘验的合法性、样品采集和监测方法是否符合《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以及数据分析是否准确、认定方法是否恰当。
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具有传播性、人身危害性,易在短时间内扩散并引发大面积感染,在监管层面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将传染病划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中,甲类传染病有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为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现明确的传染病病原体共计40种。
由于传染病的传播性、危害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质与场所的处理规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或按照其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的消毒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毒物质”
上述两种污染物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较少,“有毒物质”出现的频率更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改)》(下称《2023 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认定,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下列两类固体废物被认定为 “危险废物” 。
一类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此类固体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中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025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有470种危险废物,较2021年新增3种。在办理案件中,被列入此名录的,一般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二类是虽没有被明确列入《危废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未列入《危废名录》的固体废物,但可能仍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危险特性。此类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进行鉴别,如果具有上述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认定为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 由以下 7 个标准组成,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污染物性质判断的鉴定意见应符合上述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第二类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是人类生产合成或伴随人类生活和工业生产产生的一类化学物。由于其难降解、毒性大、可长距离迁移等特点,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成为全球关注的环境污染物。
为了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应运而生。该公约于2001年5月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目前已有186个国家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国于2001年5月签署,2004年6月批准。截至目前我国通过的受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共计29种。
第三类 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具有高毒性、蓄积性、不可逆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等特点,其排放会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持续性生态破坏,并对人的神经、肾脏、骨骼、血液、免疫和生殖系统造成永久性损害,应当予以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严禁向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土壤、海域、河流等排放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工业废水、污水、污泥等污染物。
《2023年解释》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如《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等。
2022年3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要加强对铅、汞、镉、铬、砷、铊和锑重金属防控,并对铅、汞、镉、铬和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还列举了重点防控的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第四类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此类是“有毒物质”的兜底条款,其认定需遵循同质性解释原则,即与前述三类有毒物质具有等同的特征与危害程度。该类物质的认定核心为实质有毒性,同时需满足环境危害性双要件。此类物质对其毒性与环境危害特性的判断以鉴定意见为核心证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尤为重要。
四、“其他有害物质”
“其他有害物质”属于污染物的兜底条款,对于是否属于“其他有害物质”的性质判断,应当与列举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这三项具有等同的危害性特征,才能够认定为“有害物质”。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在办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的案件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和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列举了 5类常见的有害物质 ,如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从上述列举的五类共性可以看出,“其他有害物质”要具备危险性和和毒害性。
不具有危险性毒害性的物质不能认定为其他有害物质。 《刑事审判参考》第1489号案例中,认为“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必须坚持“实质危险性毒害性”“对环境的实质性损害后果”双要件。扭王块本质是天然石料、普通水泥制品,无急性、慢性毒性、致癌、致突变、生物累积性等固有毒害属性,不能认定其为“有毒物质”,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五、小结
污染物性质判断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核心、关键问题,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在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检测报告、名录依据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作者简介
秦莹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秦莹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泽亨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刑法学硕士,企业合规师,北京市朝阳区住房租赁中介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恶案件、金融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代理的涉黑案件获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销售假药案免于刑事处罚,诈骗、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件侦查阶段终止侦查。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全流程的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