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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实务|污染环境罪系列之一:立法演进与制度综述

污染环境罪立法背景与制度基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美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地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入系统性、法治化新阶段。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构建起涵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八项制度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

2018年3月,生态文明正式载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根本法形式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地位,彰显国家依法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

2021年3月, 《刑法修正案(十一)》 再度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修订,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明确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026年3月12日,是美丽中国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正式颁布,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总计5编、1242条,约16万字,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系统整合了现行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该法典是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

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同时废止,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与统一适用。

污染环境罪立法沿革与规范演进

我国污染环境刑事立法历经从无到有、从间接规制到专门立法、从结果归责到行为归责、从两档量刑到三档量刑,反映刑法对生态环境法益保护的不断强化。

1979年《刑法》未专门设立污染环境罪名

1979年7月,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但并未设立专门的污染环境罪名,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多通过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罪名进行间接规制。

但同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现了环境专门性法律从无到有的突破。此后,《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等单行法相继出台,环境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使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网更加严密。

1997年《刑法》首次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标志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规制从行政手段步入刑事手段,惩治力度得以增强。

彼时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入罪的前提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门槛相对较高,难以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提前干预与全面保护。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罪名更改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修订,拓展了环境保护的范围,删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向土地、水体和大气”的表述,将保护范围从三大具体环境领域扩展至所有环境领域;扩大了污染物的适用范围,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正为“其他有害物质”;放宽了该罪的入罪条件,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条件,以“严重污染环境”取而代之,将犯罪的既遂形态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调整为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犯,无需实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降低了入罪门槛,实现了刑法干预在时间维度上的前置,强化了法益保护,加大了惩罚力度。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三档刑,将法定刑提高至七年以上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新一轮修订,进一步提升惩戒力度。

其一,此次修订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从两档量刑幅度增设为三档量刑幅度,新增“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了污染环境罪法定刑期的上限。

其二,在维持“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入罪门槛的基础上,将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由原来的“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

其三,列举了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第三档法定刑适用的4种具体情形,将破坏重要自然保护地、重要水域和永久基本农田这三类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列为重点保护范围。

其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犯罪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次修订增加了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定,填补了该罪在法条竞合时刑法的立法空白。

污染环境罪相关司法解释同步不断完善

在立法修订同步推进的同时,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司法适用规则持续优化,形成以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核心的司法支撑体系。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为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提供了精确、统一、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进一步统一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

同年6月,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于2020年12月进行修正。该规定的出台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规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提供了统一、权威、可执行的审判依据。

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3〕7号)。该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20余种具体情形,统一证据规则与认定标准,解决了司法实践的取证难、定性难、量刑难等问题。

从污染环境罪历经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国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在不断加大,彰显了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定决心。今年首部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了美丽中国的法治基础,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典化、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简介

秦莹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文章配图

秦莹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泽亨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刑法学硕士,企业合规师,北京市朝阳区住房租赁中介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恶案件、金融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代理的涉黑案件获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销售假药案免于刑事处罚,诈骗、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件侦查阶段终止侦查。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全流程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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