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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实务|“民商事案件研讨会”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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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第二期“民商事案件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活动由窦江丽律师主持,李红枝、周信、刘改丽、王江魁、李晶晶、葛仕达、赵永勤、康燕燕、王守亮、张江涛等律师参加了研讨会。在研讨会中,各位律师就正在处理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不同律师从各自的专业角度提出了新颖的观点和解决方案,为案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新的思路。还对已经成功办理的经典案件进行了分享,主讲律师详细阐述了办案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与应对策略,具有极强的实践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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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李红枝律师 与 李晶晶律师 对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分享。该案中,公司小股东盗用、私刻公章,通过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且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个人使用。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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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股东盗用、私刻公章骗取借款的行为虽经刑事程序处理,却未被认定为诈骗罪,这一结果致使民事案件的推进遭遇困境。案件处理中,代理律师调取刑事侦查卷宗,查阅出借人证人证言笔录,并围绕三方面展开论证:一是刑事与民事证据在采信规则上的差异;二是公司股东、监事职权与权利外观的关联性;三是相对人 “善意且无过失” 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并非实际借款人,出借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善意”,依法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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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江丽律师 对自己目前经办的三起案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第一个案件是关于一方父母向子女夫妻双方出借款项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中国传统伦理家庭观念,大部分父母为子女提供借款不会要求子女共同签署借条或欠条,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否认借款后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个案件是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借名买房后,实际的房屋出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个案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前后矛盾的条款,而该条款对案件的认定至关重要,法院如何进行解释条款作出裁判。各位律师对上述具体案件问题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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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仕达律师 对目前实践中非受益性劳务的认定以及相关特别纳税调整处理误区进行了分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文件明确了受益性劳务的基本特征,重在能否通过受益性、意愿性测试,即强调关联方之间的劳务采购及费用支付与发生在非关联主体之间的一般交易状态之可比性。同时,6号公告列举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全额特别纳税调整的非受益性劳务的主要情形。其中,“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在当前的税收执法中多发争议。究其原因,系对上述规定的机械解读。在判断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采购及费用支付是否可判定为非受益时,必须以集团各主体的功能定位及人员资产配置情况为出发点,现代化集团运营下,法人财产独立之外,常存在功能不独立的形态,对于受益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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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魁律师 以一份真实的再审案例为例,详细为参会律师们讲解了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抵押权的流程,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履职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合理、有效的审查情形。王律师指出,以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判决为例,房屋作为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担保物,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全面审查抵押物物权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查职责,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出具抵押权证书,最终导致金融机构享有的抵押权无效,出借资金无法收回,则不动产登记中心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向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此次研讨会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增强了律所律师之间的团队协作精神,为律所更好地服务客户、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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