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现象日益普遍。与此同时,游戏代打平台也应运而生。实践中,未成年人常冒用父母或其他家人的名义注册游戏账号、微信或支付宝账号,并通过这些账号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直播打赏。事发后,监护人能否追回相关款项,成为许多家长关注的焦点。
2026年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制定的司法文件。其中,《指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审理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与内容,综合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是否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当事人就无效合同请求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问题厘清了裁判规则。
一、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展的初级阶段,生理与心理均未成熟,无法理解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也难以独立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代理实施。据此,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任何充值行为,一律无效,监护人有权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明确,法院通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判令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相应款项。
(二)8周岁至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因此,除了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二是实施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适应范围(如大额充值),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二、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等案件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审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等案件,通常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一)充值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实施
法院需首先确认实施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无效的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通常,法院会根据平台类型、用户账号特征、充值时间、充值金额、与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被冒用身份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等因素,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为涉案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充值消费主体。例如,若充值行为多发生于课余时间或节假日,账号用户名、头像、社交内容等明显带有未成年人特征,或监护人在发现后及时与平台客服沟通并留存相关证据,均有助于认定实际使用人为未成年人。反之,若账户长期由成年人使用,仅在特定时段出现未成年人操作痕迹,则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与充分性。
(二)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涉案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需进一步认定其实施的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如认定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参考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未成年人充值限额的规定。依据《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具体而言,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针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针对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该通知明确了未成年人充值金额的“大额”标准,超过上述金额的行为,可初步认定与其年龄、智力不符,但法院仍将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最终认定。
(三)监护人是否尽到监管义务,对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将自身身份信息交由未成年人使用,或未妥善管理支付账户、密码,导致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与此同时,法院亦会审查游戏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充分履行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异常核验义务,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与监管职责。近年来,部分网络平台已逐步建立未成年人识别模型、大额消费预警机制及家长申诉通道,若平台未尽到上述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将根据各方过错大小,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据此判决退款金额。
三、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及直播打赏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家庭监护与社会治理交织的现实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统一了裁判尺度,强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特点与交易安全的合理平衡。对于监护人而言,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与支付工具的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财产损失;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不断完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消费预警机制与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对各方过错的精细审查与责任分配,既防止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将监护失职的风险不当转嫁,也避免网络平台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定审查义务。唯有家庭、企业、司法三方协同发力,方能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
窦江丽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窦江丽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纠纷、公司股权等综合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私人财富婚姻家事以及个人与企业法律顾问。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一直秉承“诚信执业、追求卓越”的执业理念,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