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发送执行通知系启动民事执行的必经程序之一。然而,由于被执行人拒收执行通知,或抗辩在收到执行通知前转移财产,导致不少债权人常常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为应对此种现象,不少法院开始将执行通知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判决书送达即视为收到执行通知送达,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经检索,目前包含吉林、新疆、山西、内蒙古、湖北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在判决书中加注执行通知条款。
一、何为执行通知、何为执行通知前置
执行通知,是指在执行立案后,由执行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所发出的一种通知形式。其核心目的在于要求被执行人切实履行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
而执行通知前置,则属于近年来法院实行的一种创新性的改革举措。其操作方式为:法院会把执行程序里执行通知书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巧妙地设置为民事判决主文当中的一个条款,并将其正式写入民事判决之中。如此一来,一旦该民事判决成功送达当事人手中,那么便可以视作当事人已经充分知悉了执行通知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49号建议的答复 》提出“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执行通知前置这一改革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譬如,使得义务人在收到判决时就明确知晓履行义务的要求及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执行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时间和空间,减少了后续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阻碍;同时,能够让被执行人更早地明确自身的执行责任,促使其更及时地履行义务,避免了因传统执行通知流程可能出现的拖延而导致申请人权益迟迟无法落实的困境,使得判决内容与后续执行环节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二、“执行通知”制度的法律效力
执行通知制度在执行程序占据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一)转让、出租财产;(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四)支出大额资金;(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判决主文载明执行通知的内容
判决主文载明执行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具体义务内容、义务履行对象。
2、规定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体时间范围。
3、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有些判决会明确规定报告的时间节点。
4、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故法院会在判决主文告知当事人若不履行义务,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会告知被执行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结语: 判决主文中载明执行通知条款有效地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不仅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压缩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还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通过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及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该制度促使义务人更早地明确自身责任,及时履行义务,从而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判决内容与后续执行环节之间的衔接,使得整个司法执行过程更加顺畅、高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易廷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 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