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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实务|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下篇):委托代建模式下,发包人身份与责任如何认定?

本篇聚焦于委托代建项目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概括而言,委托代建是指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等各个环节,同时建设单位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费用的建设模式。

在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确定委托代建关系确立后,代建单位往往通常以自身自己的名义,对外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存在建设单位/使用方直接参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主体的多样性和权利义务设置的差异,不同引发了导致“发包人”的身份认定存在差异,在不同情境下呈现出复杂性。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需根据合同条款、各方实际履约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谁是真正的“发包人”及所承担的付款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之建设工程纠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在“问题10: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中明确指出:

“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 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 。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代建法律关系中对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没有约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应向承包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代建人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工程价款,但代建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并不能因此免除付款责任。

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没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或者增减工程量并直接对承包人进行指示、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形,足以认定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已经加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与代建方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代建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建关系的,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该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承包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建人和承包人的除外。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代建人享有对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代建费用债权,承包人如果认为代建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其到期工程价款债权,依照《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作出相应的裁判。”

由此:建设单位或使用方是否实际承担“发包人”付款义务取决于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置。

二、以案释法

(一)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代建方与承包方两方签署,代建方系“发包人”,承担付款义务,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委托代建合同向委托代建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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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代建方、使用人、承包方三方签署,并约定使用人承担付款义务,代建方、使用人均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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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释法: 发包人、使用方与承包人三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使用方向承包方的付款义务。即使使用方是项目土地证、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的主体,但若其不享有《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认定其为工程实际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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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发包人”系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主体毋庸置疑,但在委托代建模式下,合同中往往并不直接列明“发包人”,此时,对于“发包人”的认定,除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确定外,更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建设单位和(或)使用人是否存在实际介入行为判断。同时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价款的“实际施工人”,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判断,仅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有此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应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上观点仅属个人见解,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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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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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易廷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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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 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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