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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实务|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研究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频发的典型纠纷类型。为了筹集资金,当事人往往会签订诸如《投资合作协议》《融资合作协议》等表面看似投资关系的协议,但实际操作中,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回报,这种模式实质上与借贷关系的特征相符,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此类名实不符合同纠纷中,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混淆,直接影响到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司法案例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以期对读者提供参考。

一、投资与借贷的法律界定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中,投资关系是显名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隐名法律关系。区分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关键在于对二者的法律特征进行辨别。

1、投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界定的投资活动包括设立企业,取得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投资新建项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此外,对于投资法律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规定的统一概念。

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四个标准作为投资关系的主要判决依据,分别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以案释法】

(1)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7050 号 裁判要旨 : “本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丽华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付丽华向事益公司支付1300万元款项,借款一年后,按照3000万元的收益计算回报;超过3000万元,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回报;事益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付丽华的收益达到其投资的数额。 协议内容表明,付丽华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丽华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 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丽华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丽华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丽华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丽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

(2)(2016)最高法民终325号 裁判要旨: “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 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2、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在“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项下规定:“(三)关于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据此,借贷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两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公司、自然人或者部分机构和组织。金融借贷的出借人则是银行或其他经授权允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者本质区别主要在于出借主体不同,除此之外,二者在资金转移、还款(付息)义务、不承担风险等方面具有相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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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2019)最高法民申5670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查明,本案王章泽向周锦刚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内容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2)(2019)最高法民申5930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查明,本案《借款合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内容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常见司法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类型的案件时,法院通常会采取“穿透式”定性方法,透过合同表面的文字表述,深入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实际交易行为,而非仅仅以书面合同的内容为准。即便合同表面上被定义为投资协议,但法院仍然会审查资金提供方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承担投资风险等,以确定合同的实质性质。如果资金提供方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不论盈亏均可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并提取固定收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合同名称为投资协议,法院也会根据实际交易行为将其按照借贷关系进行审理。而确定为借贷关系后,法院会审查资金转移方式、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以及是否有担保措施等关键要素。如果合同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上限,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还会关注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的主观意图。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还原签约时的真实意愿。

【以案释法】

(1)投资协议约定提供资金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到期后收回本金、按照比例或固定获取利润及利息、不承担亏损风险的,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2)协议本质符合借贷特征,依法定性为借贷协议的,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即可认定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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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义上的投资协议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当事人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仅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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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款方向收款方账户汇入款项并备注 “投资”,汇款方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收款方之间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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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在名义上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保底利润”的,如果构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则“保底利润”就属于借贷关系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支付。且“保底利润”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利息范围,否则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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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此外,实践中,特殊情形之“名股实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亦是常见的讨论话题。根据(2021)最高法民终35号裁判要旨:“郭明星、张鹏上诉提及的“明股实债”(也称“名股实债”),并不是一个内涵明确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商业实践中以股东增资扩股的形式投入资本,同时约定固定收益回报并最终退出公司这一交易模式的描述。一方面,该模式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收益的约定,体现出一定的债权投资特征;另一方面,该模式在形式上采用向公司出资的方式,在投资退出前投资人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又体现出一定的股权投资特征。因此,“明股实债”的性质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素有争议。在此问题上,应当区分内外部法律关系,在案涉争议本身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考察当事人的投资目的以及实际权利义务安排等因素予以判定;如果案涉争议牵涉第三方,则在考察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合法合理的外部利益。这意味着投资人不能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投资性质,仅获取收益,而排除所有风险。本案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故应根据当事人对于交易结构的安排、权利义务的约定来分析投资性质”。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需要审查合同中关于资金使用、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条款,以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究竟是属于投资还是借贷。对此,需要考察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如资金流转路径、投资者参与经营决策的程度、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双方真实意图和目的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在真实的投资合同中,应包含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条款,而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中,资金提供方往往不承担实际经营风险,其“投资款”预期会被全额返还,并通过诸如分红、利润分成等形式,对利息进行变相约定。正确识别并处理此类情形,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易廷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 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

电话:13911676643

邮箱:lhz112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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