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直处于高发态势。除了执行义务人因经济能力受限而确实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外,更多时候,执行义务人往往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制造出无法履行义务的假象,从而妨碍案件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由此产生“执行难”问题,并带来多方面后果。不仅债权人无法执行到位,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执行义务人也可能据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文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常见误区进行汇总,以期为读者提供帮助。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特征:由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已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对象“判决、裁定”应当首先满足三个特征:
★ 1.由人民法院作出
以案释法: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判决、裁定”的范畴。
(2019)京0108刑初726号案:“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调解书,在有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逃避履行,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明知自己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仍然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18)赣0734刑初15号案:“ 本院认为, 被告人温某某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采取非法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的方式,将变卖所得房款挪作他用,并未偿还欠款,且外出躲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 2.具有执行内容
以案释法:判决、裁定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内容且应当具备可执行力。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履行某种特定的行为。
(2018)粤1972刑初1956号案:“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构成该罪所要求的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标准的辩护意见,本院考虑,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结合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综合认定,首先,涉案锅炉房因环保不合格而被环保局要求停止生产或使用是从2013年就开始的,但该锅炉房一直违法经营; 其次,本案执行内容是具体行为,被告人刘娇作为禁止性行为的执行义务人,公然对抗,且在相关部门协调过程中,无任何依据要求补偿,即是在完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设置障碍拒不执行 ;第三,被告人刘娇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造成生效的裁定书无法执行,丧失法律的权威性。综上,被告人刘娇的行为能够认定已达到构罪标准,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015)后刑初字第250号案:“ 从表现形式来看,判决和裁定两种文书往往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案件的最主要形式,是指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断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断定 。裁定在各种程序的相关阶段都可能作出,如先予执行裁定、诉讼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划拨或提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裁定等,但不包括执行通知书、搬迁公告等文书。本案中,具有执行内容的是判决,而非裁定,故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科处刑罚”。
★ 3.已经生效
以案释法:生效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才有强制约束力,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自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 对此,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
(2019)鲁06刑终335号案:“本院认为,经查,烟台市牟平区法院(2017)鲁061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上诉人唐茂强未依照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搬离义务,在执行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3月13日以公告形式告知其限期搬离房屋后,上诉人唐茂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搬离义务,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的时间自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上诉人唐茂强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何为“有能力执行”?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先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执行”,此乃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先决条件。若行为人没有执行能力,则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
【以案释法】“有能力执行”系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
(2019)豫1424刑初287号: 本院认为,‘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如名下无动产、不动产、存款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显性”财产,而且也要考虑其“隐性”财产,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张金普名下虽无动产、不动产及大额存款,但结合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其微信月支出账单以及其成立沛县普发纺织有限公司、柘城县源祥纺织有限公司可以看出,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多次高支出行为,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以案释法】“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
(2019)黑0184刑初192号:“ 本院认为,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是有能力分次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履行 。经调查在执行期间奚某某持有的招商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大量的资金往来,其中存入、转入流水达百余万元,足以证明奚某某本人具有履行判决的条件,虽然其本人及辩护人辩解上述银行流水系其为他人倒贷及偿还信用卡,但从银行流水看并非所有款项均用于还信用卡及倒贷且其名下银行账户仍有相当数量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及其他转存流水无法确定用途”。
(2021)湘01刑终376号案:“在民事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上诉人张龙在明知其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被长沙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欲将其转卖给田某,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如实上报上述车辆买卖和车款流向情况。 上诉人张龙的行为系有能力履行部分判决但未履行,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前四款明确指出了四种“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第五款则作为兜底性质的其他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细化了兜底性质的其他条款所涵盖的八种情形,从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总计列举了十二种。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为包括隐匿、转移、损毁或变卖财产,拒绝申报财产,伪造或销毁证据,以及采取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工作等。
【以案释法】
(1)被执行人出售房屋且未将房屋出售款用于归还执行案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近年来一直从事商业活动,多次存在高消费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连带责任人为逃避连带债务,与他人捏造虚假诉讼,导致债权人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连带责任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执行阶段采取使用暴力手段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人员受轻微伤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常见五大误区汇总
第一、误以为犯罪主体只有被执行人,实际上协助义务人、担保人亦属于犯罪主体。

第二、误以为财产保全裁定不属于犯罪对象,实际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第三、误以为公安机关立案后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就能不构成犯罪,实际上若其行为性质符合构成要件,仍然会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四、误以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际上在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就属于本罪评价范畴。
第五、误以为用他人的卡进行财产活动就能逃避执行,实际上,此种行为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语: 正如古语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前路漫漫,厘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裁判标准及常见误区具有现实意义。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必须判断对执行义务人是否具备财产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及金钱债权的判决或裁定中,具有财产能力主要体现为拥有清偿债务的资产,例如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而在涉及非金钱债权的判决或裁定中,具有行为能力则体现为具备实施特定履行行为的能力。实践中需结合履行义务人的职业、收入、消费支出、偿还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仍然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分析。
注释:
【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易廷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 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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