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律师团队代理的多起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中,频繁遇到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的情况。面对这一现状,如何精准判断案件性质并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一位民商事律师必须深思的课题。
长期以来,司法实务普遍遵循“先刑后民”的传统路径,即优先解决刑事犯罪问题、再处理民事纠纷。然而,经过检索与分析最高法案例,笔者发现,司法实践正逐步向“刑民并行”策略演进,尤其在面对不同法律事实或有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时,这一趋势更为明显。
在此背景下,对于符合“刑民并行”条件的案件,若机械地适用“先刑后民”,可能导致经济纠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拖延与损害。作为民商事律师,应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在适当时机积极主张推进民事审理或提出中止申请,以确保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为委托人争取到更为全面切实的权益保障。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线索处理的制度演进
随着经济纠纷中出现经济犯罪线索的案件增多,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三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该两部通知已经失效,但其奠定了“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的观念及“先刑后民”的司法实践处理原则,这在当时环境及社会发展状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
伴随经济、社会以及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元,仅按照“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对民商事案件程序审理、实体判决乃至诉讼效率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显现。为此,1998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若干规定》”),在第1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对于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不同法律事实”或“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下,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分开审理。
此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备注:与现行2020年《民间借贷规定》规定一致)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8条、第129条、130条亦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案由下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
二、对于移送审查标准的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事实”“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则与标准,系审查此类纠纷的关键。

三、最高法裁判规则梳理:类型化审查标准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模式
类型一: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
裁判规则:继续审理。
(2019)最高法知民终231号案,一审法院以被告涉嫌利用无效污水处理技术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但最高法作出纠正,认定尽管被告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但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属于专利合同纠纷,其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案件事实、案件当事人与本案不同,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撤销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改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类型二: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裁判规则:
1.继续审理。
(2020)最高法民再5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尽管博越公司及相关人员被提起公诉,但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并不涉及博越公司与交通银行江西分行之间的贷款案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被告(如余昌燕、余其宁)与本案贷款有直接关联。尽管博越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刑事案件中被查封,两案存在牵连,但并不影响二案所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认定。故该案符合法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在受理后应当继续审理。
2.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案件中,最高法认定,德国某物联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广州某研究院是否涉嫌诈骗犯罪,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法院应当对合同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对于恶意串通,涉嫌犯罪的线索及相关材料,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继续审理,但未予移送。
在(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案件中,法院虽认为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当继续审理,但对于吉林集安农商行提出的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上诉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未对犯罪线索进行移送。
4.民事当事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分别处理。
在(2020)最高法民终733号舒兰农商行与被上诉人济南农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合同的当事人与济南市公安局以骗取贷款罪依法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相同,即便公安机关向法院函告建议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最高法却认定,案涉合同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无法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是否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问题”,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
5.刑事受案,民事诉讼并非必然中止。
(2018)最高法民申3664号案件中,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最高法认为该询问笔录等证据只能证明申请人进行了诈骗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做了受案登记,进行初查,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欺诈行为。且该受案登记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公安机关并未作出兑斗公司涉嫌诈骗的结论性意见,无需中止审理。
6.刑事立案,民事诉讼并非必然驳回起诉。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尽管宁波市公安局认为必沃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侦查,但最高法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而本案系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故纠正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并撤销原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7.经济纠纷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的,驳回起诉。
(2019)最高法民申6861号保证合同纠纷中,最高法认定,原告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客户人员,被告工作人员伪造公章,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出借人进行借款和担保,鉴于被告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仍需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一、二审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类型三: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线索
裁判规则:驳回起诉,符合条件下可以另行主张。
(2020)最高法民申3957号一案,最高法认为“案涉双方均认可所涉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无明确的认定意见。如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枣庄银行的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或者能够证明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非系同一事实,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即指明了对原告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释明可待起诉条件成就时再行起诉,并未根本否定民事诉权。
结语
在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厘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案件性质、证据充分性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易廷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 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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