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关于军人在退役后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咨询,那么,退役军人的离婚流程和现役军人离婚有何不同?退役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退役军人的离婚流程
关于现役军人的离婚程序,法律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69条规定,现役军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及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可见,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文职人员、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所以对于退役军人的离婚按照一般离婚程序来处理。
二、退役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
(一)退役军人有哪些费用
对于退役军人的相关问题主要规定在《退役军人保障法》《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退役的安置方式主要有:第一,军官。通过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第二,军士。通过逐月、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第三,义务兵。通过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安置。具体来说,我国对退役军人的费用主要包含有: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一次性退役金、住房资金、医疗保险、医药生活补助、奖励工资、军人职业年金、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根据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有不同的费用种类。
(二)退役军人的财产分割
1.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退役军人婚后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婚姻存续年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除以2计算另一方可分割的数额。
如果退役军人在离婚时已经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则另一方可按照上述规定主张分割。若退役军人离婚时尚未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则其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期待权,法院不会对没有实际取得上述款项进行分割。待退役军人获得该费用后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军人在离婚后一次性获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该部分费用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法律对根据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计算退役军人的住房资金、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既保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作者简介
窦江丽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担任企事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