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系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通常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资料等有形资料,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管理的关键。尤其是公司印章,起着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对外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构成公司意思表示的象征。
基于对外经营与内部管理之需要,公司往往会授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进行保管。但是,在发生控制权争夺等情形时,容易引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
笔者团队曾遇到一起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归还公章的案件,这直接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免职的原法定代表人仍然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一方面,因无法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不符合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另一方面,因缺乏已登记的、被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事实上其已经不具有相应权限),公司无法进行挂失,更无法申领新公章。这直接导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
本文拟结合代理经验,梳理近年来证照返还纠纷案件诉讼程序及相关裁判要旨,总结公司在应对该类纠纷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一、诉讼主体
(一)通常情形下,由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作为法人主体,公司提起诉讼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应法律文书。但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通常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被他人占有。公司无法在主体资格文件、起诉状中加盖公章,那么此时,公司如何提交诉讼材料?司法实践统一观点为,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身份处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8-2-272-001)
裁判要旨: 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二)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后,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但需履行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767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二、管辖 -- 公司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
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法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观点一:公司住所地管辖
该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2民辖终108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列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可以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观点二:被告住所地管辖
该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终字第81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公司决定,张春娜自2015年3月31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职;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其发出《办理交接通知》,但张春娜至今拒绝办理公司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交接工作。请求判令张春娜立即返还其公司的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张春娜的《居民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张春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3.观点三:属于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该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害物权而引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辖终128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系国美公司诉王庆云、汤月慧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根据国美公司诉称的事实,其于2016年1月23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免去王庆云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此情形下,因王庆云仍占有国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故本案应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综上,笔者认为,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管辖具有较大灵活性,由于公司住所地既符合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公司证照无权占有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选择公司住所地(同时是侵权行为地)起诉更为稳妥,最好在起诉前与当地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
三、关键--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请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则公司首先应当证明其要求返还的证照目前实际由被告所持有。此项证明包括两个要点:
第一,诉请返还的公司证照实际存在。
对于公司设立必然存在的营业执照、公章、公司账簿等,可直接推定实际存在。而对于U盾、合同章等,并非每个公司均存在,因此需要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物品实际存在。
第二,有证据证明主张返还的证照目前由被告占有。
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证照管理亦不会做出特别约定。并且,公司证照种类繁多,保管、使用较为复杂,法律层面对于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也缺乏明确规定,因而,原告在举证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然而,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并非所有法院均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实际持有公司公章的直接证据。结合被告的身份不仅为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实际控制人及实际占有情况,部分法院采取推定持有原则,以实际控制为由认定了被告的返还义务。
笔者认为前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考虑身份与持有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在没有直接证据时,应当充分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被告占有的证据链,例如,过往公司变更登记中原法定代表人加盖了印章、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企业年报等,笔者认为可以认定被告持有相关公司证照。
结语
为避免在发生证照返还纠纷时,公章被他人占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从而承担不利后果,笔者建议通过公司章程、证照管理制度等明确证照的保管主体、使用程序,可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统一保管,或按照工作职务需要保管,同时规定保管人的具体职责。由保管人以外主体使用公司证照的,签署证照使用申请及交接清单,由接收证照的人员签字确认。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