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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实务|借条原件丢失,如何保障你的本金与利息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关系如同空气般无处不在。如果借条原件意外丢失,将会影响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此时看似微不足道的纸张可能成为你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本文将讨论在借条原件丢失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本金及利息权益。

案情简介 ‍

本案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我方代理原告A公司。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被告B公司出借100万元,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 年6月5日止。如被告未按期归还本金,另需按借款本金月息千分之五支付逾期滞纳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支付本金、逾期滞纳金。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提供证据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和《收据》均为复印件。

争议焦点及原告主张 ‍

争议焦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逾期滞纳金能否支持及起算日期。

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逾期滞纳金应当按照原被告双方《借款协议》约定计算。

判决结果 ‍

1.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据》复印件,因B公司并未 到庭予以认可,不能证明两份证据的真实性。

2.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因被告未到庭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 法院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予以支持。

3.将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起算日期调整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案件延伸及启示 ‍

经过案例检索,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及司法观点:

1.在没有借款协议原件仅有复印件,同时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存在,但不认定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借款协议中有关利息、还款日期等约定也不予认定。

2.在没有借款协议原件仅有复印件,同时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到庭应诉,且提出合理抗辩并举证证明转账并非借款的,如债权人无其他有效证据,法院将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

3.没有借款协议原件也没有复印件,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债务人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对其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

1.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留书面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

2.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借条原件,避免丢失或损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因《借款协议》原件丢失,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届满后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4月4日期间逾期滞纳金未被法院支持,原告损失金额约为17万元。

如果不慎丢失借条原件,应及时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将来出现法律纠纷。

3.如果债务人拒绝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或拒不支付借款本息,债权人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避免利息损失扩大。

综上所述,在借条原件丢失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借条复印件、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确定计息时间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作者:李红枝 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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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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