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州政协委员、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3年2月17日,王某某在浏览今日头条时看到了“闲置公司不经营,不知道注销还是转让,找我们,教你如何处理”的“高评价有口碑”的广告,并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然后有名为“小满”的微信账号添加王某某,并与其沟通收购闲置公司相关事宜。王某某给对方提供了甲商贸有限公司、乙商贸有限公司、丙商贸有限公司、丁科技有限公司4个暂停经营的公司的信息,对方提出可以先收购工商资质比较好甲公司。

2月27日甲公司法人陈某某与广东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公司所有股东同意公司所有股权以90000元转让给乙方;双方签署合同后由乙方支付定金2000元,乙方在核查甲方公司资料无误后支付5000元,工商局变更完成后支付尾款83000元;交接资料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对方给甲公司法人陈某某账户支付2000元,3月2日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让陈某某将将公章、营业执照、U盾、法人印鉴、公章印鉴等交接资料邮寄给对方。3月7日对方核查完王某某邮寄的材料后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并约定3月13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3月10日,王某某收到公司账户交易异常的信息后立即并安排陈某某去银行查询账户信息,被银行告知公章及U盾等在对方手中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由于该账户非柜面业务已经被限制,王某某与陈某某在外地出差,此事被暂时搁置。3月底王某某和陈某某在外地出差时,陈某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次日某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民警对陈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王某某也向高新分局的民警作了情况说明并做了询问笔录。2023年11月,王某某接到了某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电话并到高新分局接受讯问,并于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要点】
第一,王某某没有犯罪的故意,陈某某代表甲公司与对方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其目的是买卖公司而非买卖银行账户。此外,王某某是所属州的政协委员,有众多商会、协会会长的头衔,在创业的同时积极带领员工投身公益事业,多次受到各级政府的表扬。有着光明的政治前景,没有为了蝇头小利耽误自己前景的必要。
第二,不能推定王某某存在明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本案王某某系受对方欺骗而给付银行账户,既不明知对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不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出售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明知故意。
第三,王某某是受到对方欺骗才交付的银行账户,也是本案的被害人。电信网络诈骗隐蔽性强、诈骗种类多样、且犯罪主体主要是团伙作案,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与犯罪团伙进行较量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被害人极其容易上当受骗。本案王某某就是在浏览今日头条时被广告吸引才导致了该案的发生,而且还是今日头条推荐的“高评价有口碑”广告,加强了王某某对犯罪分子的信任程度。
第四,不能将正常的商事活动认定为犯罪行为。转让公司必然会牵涉到单位银行账户的过渡与转让,公户的变动仅为公司转让的附带结果。给对方交付银行账户是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事活动,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如果正常的公司转让被认定为犯罪,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五,应当监督互联网平台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应对没有识别能力的用户定罪处罚。互联网平台作为广告的最大收益者,应加强平台广告的审查义务,严格限制广告的用词内容,不能以“免责条款”规避自身责任,放任违法活动的蔓延。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对于追求利益放任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不应对没有识别能力的用户定罪处罚。
第六,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是在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新型犯罪,发展速度也超过了民众对于该罪法律风险认识的速度,很多人对于这类新型犯罪没有过多的防范意识,也不可能有防范意识,普及认识、提升认知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多数帮信的行为人因意识不到犯罪而成为了电信诈骗中间环节的工具人,这类人在经过侦查阶段,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教育。如果过度用刑罚手段治理社会,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对认识到自己错误,没有再犯可能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案示警】
互联网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兴起提供了温床。在网络诈骗隐蔽性强、种类多样的情形下,个人和企业应当更加注意对个人信息及银行账户的保管,不要轻易的被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迷惑,沦落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诈骗的工具或者是被犯罪分子诈骗。
此外,也应加大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对未履行风险控制责任致使群众受骗的,进行追责。督促网络运营者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持续排查涉诈信息,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涉诈信息。建立完善涉诈举报机制,及时处置和反馈用户涉诈举报,早介入、早干预、早治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有温情,感谢本案承办检察官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一纸不起诉决定传递司法善意、彰显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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