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了署名日期为2023年7月7日作出的(2023)豫13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书,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距离2022年10月26日南阳中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已经过去九个月时间。第一次发回重审,南阳中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第二次发回重审,南阳中院认为:“程序违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裁定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试问,我们指控的案件、我们裁判的案件对证据的审查是否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审查标准!
一、案号相同的二份起诉书出庭公诉人是否可以口头撤销其中的一份
落款时间均为2021年8月25日案号为宛龙检刑诉〔2021〕683号起诉书,检察官同样是郭某、冀某某、当事人基本信息、查明事实等全部一样,加盖有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公章的红色大印的两份《起诉书》,仅有适用的罪名不同,一个为贩卖毒品罪、一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2022年7月5日第一次庭审中,因辩护人依法提出先行解决起诉书效力和申请公诉人回避问题,导致休庭,但是在2022年7月13日庭审中,公诉人仍然没有作出任何变更或者对其中任何一份起诉书予以撤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 应当 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与适用中第263页也明确指出:“ 3.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应当 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就上述问题,任凭辩护人怎么讲、怎么辩,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一直不改变。
二、仅有记载称重为“毛重”的称重笔录不能认定指控毒品数量
关于毒品的数量,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查获”的毒品,由于仅仅有证据《称重笔录》记载称重了 毛重 而 无净重数量 的证据,数量认定已经几无可能。关于未查获的部分毒品,指控的证据通话记录、微信截屏、交易流水等证据来源不清,没有证据调取通知书,没有相关通信公司调取通话记录清单上加盖公章,没有相关基站信息,通话记录仅仅是A4纸上打印着的电话号码等简单信息不足以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印证进行了毒品交易。对没有查获毒品的毒品交易犯罪,必须相关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显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
称重笔录记载,过程和结果:侦查员段某某、李某某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在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第一 讯问室内,当着林某的面,对其涉嫌贩卖的毒品进行称重。首先侦查员取出一台精细电子秤,调试完毕能正常使用,然后取出抓捕犯罪嫌疑人林某车上搜出的二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并将该包毒品放置在精细电子秤托盘上,此时 电子秤显示刻度为1.39克,即毛重为1.39克 , 即林某 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1.39克 。另一份同样的称重笔录记载为6.41克。
关于称重毒品的在电子秤的型号规格、有效期、最大称重量,电子秤检定证书、出场编号、制造单位、检定结论、检定日期都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有称重毛重笔录为毛重的证据不能认定毒品的存在。
以上仅仅是案件问题的冰山一角。本案,无论结果怎样,还是要感谢南阳中院两次二审的这几位法官!
思考与感悟
作为一名刑辩人,第二次收到发回重审的裁定,没有多大的兴奋,只是对现状的无奈。沉思中,想写点疫情以来办理该案的感悟,映入眼帘的就是一审、二审庭审时在法庭上与出庭公诉人和检察员的激烈交锋,让我思考并认识到目前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检察官出庭时的现状。
7月15日下午,《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新书发布会暨“公诉的精神与使命”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会议发布了《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下称《指南(修订版)》),并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视野下的控辩审关系、新形势下出庭能力的挑战、优秀公诉人的培养与成长三大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但我作为奋战在刑事辩护一线的辩护人,直觉就是,有再好的再优秀的再过硬的教材式《出庭公诉人指南》加持检察队伍,在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的基层检察官队伍的出庭技能,不知何原因,以至于稍微有认为的大案就要举全省检察官队伍之力,调配非本院检察官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支援。
诉前诉后,审前庭后,案件的审查已经基本流于形式,法庭上遇到最多的公诉人的利器就是威胁被告人要撤回认罪认罚。
制度能使人偷懒,何必研究技能,专心晋升更有益!
一审法院的二次判决都被南阳中院两次发回重审,足以体现出二审法院南阳中院对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认证与采信、程序违法方面存在问题的坚决否定。接下来的第三次一审开庭,还将是一场艰难的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