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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亨动态 | 不起诉决定书应否写明辩护人

近几个月老隋作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两起刑事案件检方都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一份遗弃罪的不起诉决定书上写明了辩护人信息,另一份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上却对辩护人信息只字未提,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老隋对此未过多纠缠,然实心有不甘,毕竟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是耗费心力、点灯熬油写出来的!为此老隋就不起诉决定书应否写明辩护人信息进行了一番认真的检索,形成如下总结,以后有需要的同仁可按需取用,不必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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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式在刑事法律方面未见涉及,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规定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告知事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规定的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不包括辩护人信息,可见辩护人信息不属于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那不起诉决定书的非主要内容是否能有辩护人信息的一席之地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以下简称《格式样本》)中的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的不起诉决定书样本中均标明有辩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

《格式样本》填写和印制说明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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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童建明副检察长、万春大检察官主编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编写说明部分指出:“《格式样本》作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文内容的重要补充,对规范检察人员依法办案、履行各项职责发挥具体指导作用。”

综上,虽在法律、司法解释层面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辩护人信息未作规定,但在具有指导规范检察人员办案履职作用的《格式样本》中对此有明确要求,结论是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辩护人信息。

附:不起诉决定书部分段落

隋思金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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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思金律师,民革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律协律师代表,北京律协刑法专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2007年取得司法从业资格,2010年执业,以诉讼业务为主,自执业以来办理过数百起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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