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而股东代表诉讼,则是基于前述情形下,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不提起诉讼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本合辑立足于股东代表诉讼,通过实证研究,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为此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但在现代社会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位名称存在多样化趋势,例如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等,在中小企业中,也广泛存在章程未规定但事实上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人员。在需要追究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案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认定尤为重要。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对各地法院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梳理。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的特定人群”((2018)甘民终590号认定、再审(2019)最高法民申2728号维持)。
2.“是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仅以工商登记的信息进行认定,而应当从其在公司中享有的职权范围和实际担当工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来考量其是否实际掌握着公司经营权或重大事项的执行决定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622号)。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429号民事判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特点是肩负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了解公司核心商业模式和商业秘密
“关于穆千莉是否为哲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特点是肩负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了解公司核心商业模式和商业秘密,故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对其是否实际履行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进行实质审查。……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穆千莉的岗位职责实际为全面负责燕郊校区的管理工作,实际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应当认定其为哲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穆千莉抗辩称其并非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但该抗辩并不能否定穆千莉对于燕郊校区实际进行了全面管理的事实。”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312号民事判决——掌握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商业信息,担任重要管理职责,应当认定为高管
“根据归入权相关规定的本质来看,系为了防止管理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公司相关财产、信息和在公司的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我国公司法中虽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根据公司不同经营内容和需要,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名称存在不同称谓,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应当采取实质性认定的态度。考虑到本案中,虽然原告不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王宗宏担任原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证据。但是,本院注意到,王宗宏于2012年至2013年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以及证后例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均作为负责人和代表签署了文件。并且,在王宗宏的电脑中也储存了告原告客户、供应商的《公司更名通知函》。根据原告的经营范围来看,原告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该类企业的生产技术属于重要的经营要素。被告认可,王宗宏确实负责原告生产技术中的相关事项。与原告认为,王宗宏为原告的生产方面负责人的陈述也基本能够印证。因此,王宗宏在原告处掌握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商业信息,故担任重要管理职责,原告主张王宗宏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本院予以确认。”二审(2020)沪01民终9247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重要业务负责人能够被认定为高管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329号——运营总监能够被认定为高管
“关于争议焦点一,马小飞是否属于阶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马小飞是阶跃公司总部校区运营总监,其自认具体负责“产品销售、教学课程研发、教学管理、市场销售”方面的工作;根据阶跃公司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马小飞负责总部校区工资核算发放,代表阶跃公司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离职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履行人事及劳动关系管理相关工作的重要职责和权限;通过马小飞与阶跃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张炜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马小飞直接向阶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侯张炜报告相关工作,且其对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等公司重要事务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工资标准上,马小飞的工资远高于其他人员;2019年3月1日阶跃公司与马小飞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亦可佐证马小飞对于阶跃公司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经营的权利。上述事实可以证明马小飞在阶跃公司的整体管理和运营中发挥着高级管理者的作用,一审法院认定马小飞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0433号——项目负责人能够被认定为高管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刘燕曾在中企创公司担任管理学科项目负责人,任中企创管理科学研究院分院长、院长助理的职务,工作范围包括:对业务整体工作失误和工作人员失职、违纪承担领导责任;更换业务人员的最终决定权;销售费用借支、报销的最终审批权;业务合同签署权与最终审批权等。刘燕亦代表中企创公司对外签订了多份业务类协议,刘燕实际上享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职权,承担类似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刘燕为中企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不当。”
(三)是否享有高管权利、履行高管职责应结合对外合同签署、对内材料签署、职权层级、职权范围情况进行认定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050号——鉴于销售业务在公司经营的重要地位,XXX在公司经营中享有管控和决策权,实际上行使了公司高管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但在现代公司实践中,具体认定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局限于该条所列举的职务名称,也不应仅拘泥于公司高管聘任和解聘手续的形式审查,而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即根据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司高管的权利并履行高管职责,再结合当事人 对外意思表示内容、对内职权的汇报层级、签署重要文件情况等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本案中,王燕军依全微公司章程任公司监事,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王燕军在章程中任职监事,就不能任职为高级管理人员。全微公司主要针对世多乐公司的业务而设立,基于该公司的小微性及业务交易对象的单一性、特定性,王燕军负责管理公司全部销售业务,并在与世多乐公司的贸易过程中,与其妻胡粉英一同参与合同签订、产品的报关、运输、货款回笼等。鉴于销售业务在公司经营的重要地位,王燕军在公司经营中享有管控和决策权,实际上行使了公司高管的职权。故即使全微公司对王燕军未履行高管聘任手续,也应认定王燕军具有全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2.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终792号——内部财务签批材料能够印证履行财务管理工作
“田亚军是否属于兴化通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仅以工商登记的信息进行认定,而应当从其实际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在公司中享有的职权范围来考量。因兴化通裕公司曾为江苏通裕公司实际控制,田亚军作为江苏通裕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也负责了兴化通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一审多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田亚军实为兴化通裕公司财务负责人,兴化通裕公司内部财务签批材料亦能予以印证。”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109号民事判决——对外负责公司业务对接,对内参与人事、财务管理,事实上能够认定为高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汉呈公司提供的公司内部的项目管理系统中记载的罗远俊职务、罗远俊多次代表汉呈公司对外洽谈、签约以及罗远俊在公安机关笔录中自认系汉呈公司的项目经理等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汉呈公司并无正式的任命罗远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文件,但事实上罗远俊享有对汉呈公司经营管理权,应当视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罗远俊虽然在工商登记上为公司的监事,但其行使的权利并不属于监事的范畴,故对于罗远俊所述其系公司监事,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罗远俊是否存在违反忠实义务损害汉呈公司利益的行为,本院认为,从汉呈公司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公证的汉呈公司信息项目管理系统信息看,罗远俊对外负责汉呈公司业务对接,对内参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实际职权涵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罗远俊属于汉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有据。”
结语: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实质性认定标准是法律对商业活动现实性的理性回应,通过实质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有效降低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有利于营商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团队简介
李红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纠纷等复杂的商事诉讼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股权投资与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等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其提供风险防控、规范治理及争议解决的系列方案。凭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全面的知识架构、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晶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股权回购争议解决、合同审核法律服务、股权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